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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艺术家“创作自由”,保护藏家委托作品权益?
日期:2023-01-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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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芭芭拉·克鲁格《无题(我买故我在)》
乙烯树脂摄影丝印 1987年作
美国马里兰州,格伦斯通博物馆图片
 

  对艺术创作的定义一直是个法律挑战,但却没有最终的答案,因为它涵盖了一个在岁月中不断深入演变的概念和多项多国法律条款。同时,由于艺术家国际上被尊重的自由创作责任也让法律问题难以处理,例如因为艺术家拥有作品版权,能够在对于销售行为不满意时随意印刷作品或将图片视频放上公开平台,摄影和影像作品在NFT技术出现前从未被卖出和油画作品一样的高价。艺术市场中藏家和艺术家的关系基于社交建立,也让两者之间基于信任的合作委托造成缺乏合同约定和法律限制的问题。近期,丹麦奥尔堡的现代艺术美术馆赞助艺术家延斯·哈宁(Jens Haaning)8.4万美元为博物馆创作,但他交给博物馆题为《拿钱跑路(take the money and run)》的空白画作。博物馆希望他将金额纳入新的艺术作品中使用,或归还款项并用于博物馆维修,然而艺术家声称不计划归还。

哈宁称,“这件作品本质上是关于艺术家的工作环境,它是一个声明,我们有责任质疑我们所处的不合理社会结构的能力。” 然而这类委托屡次发生,使藏家利益受损,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合同法律条款来规定艺术家或限定艺术家创作。
 

延斯·哈宁《拿钱跑路》
空白画布 2021年作
丹麦奥尔堡,现代美术博物馆
 

  委托艺术家创作作品是最早的艺术活动形式之一,也是艺术家缔结的最明显的法律关系之一:委托协议是一份合同,委托人同意为艺术家相应的技能和劳动支付报酬而不是为销售艺术品。委托协议常以口头形式签订的直至今日,其中,一个经典案例是米开朗基罗与教皇的争执。1505年,在《大卫》被放置在韦基奥宫的正门后不久,米开朗基罗被教皇尤利乌斯二世召到罗马,受委托为他设计和建造坟墓。40年里,米开朗基罗放弃了所有的其他项目,为这个结构绘制几张图纸。最后的版本是三层楼高的结构,包括40个雕塑,但教皇停止墓穴设计的工作。
 

米开朗基罗《大卫》
克拉拉大理石 1501-1504年作
高517cm 意大利佛罗伦萨美术学院

 

  米开朗基罗一怒之下返回佛罗伦萨,在那里他重新开始了其他的工作。虽然尤里乌斯二世是米开朗基罗最重要的赞助人之一,但两人之间的关系却很难处理。1508年,米开朗基罗被尤利乌斯二世再次召到罗马,艺术家不情愿地接受了为西斯廷教堂的天花板创作壁画的委托。教皇的计划是绘制十二使徒,但在设计、内容和规模上出现了分歧。米开朗基罗最终得到了自由发挥的机会扩大项目,绘制300多个人物。然而到1508年底,由于对工作的进展和委托很不满意,艺术家解雇了所有的助手,拆除了已经完成的少量工作。

 

米开朗基罗西斯廷教堂壁画
1508-1521年作
意大利罗马,梵蒂冈博物馆

 

  由于双方没有一份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以及历史时期问题,艺术家和委托人无法在工作进度困难或对于成品不满意时寻求解决方案。在所有案例中,最好的情况是有信件、电话往来,最坏的情况是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定义创作安排,法院都必须通过听取艺术家和委托人关于他们所记得的协议的证据来判断安排可能是什么。这种昂贵的、不必要的做法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双方简单地写下委托协议的条款并在签订协议时签字来避免。根据海洋法系大致规定,为了在法律上能被法院执行,每份合同都需要有法律要求的四个法律要素:要约、接受、对价和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其中,对价非常重要。没有对价,双方之间可能会有口头合同协议,但不会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双方都必须向对方提供“价值”:承诺为作品支付要价;承诺画一幅画并以商定的金额出售给委托人。“对价”是区别法律上可执行的交换承诺与单纯的相互承诺(如朋友之间同意见面)、简单的礼物或不可执行的协议的关键因素。同时,过往案例中的潜在条约或双方通过口头沟通的隐藏条件与书面规定一样具有限制效力。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中,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以受要约人到达或开始行使时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根据现有合同模版通常协议不涉及到作品在被委托人接受之前的损失/损坏问题。艺术家保留对作品的所有权利和所有权直到交付完成的作品,因此艺术家将承担在此之前的所有损失和损坏风险,并应购买适当的保险。买卖双方更应该规定作品版权归属,在英国1988年颁布的版权、专利和设计法案(CDPA 1988)中第4条规定艺术作品为:平面作品、照片、雕塑或拼贴画(不考虑艺术质量)、建筑设计图纸。而在欧美公共政策中,艺术家具有设计权、展出或退出展览的权利、归属权、作品完整性的权利(防止展示经过修改、扭曲或残缺的艺术品)。因此购买作品在协议中更需要相关的版权归属、材料、尺寸、内容等限制,防止影响作品价值、作为艺术作品的唯一性以及买方在约定结束后需要支付更多金额。合同受合同行使地区法律控制,在与海外艺术家签订时,每个地域不同的合同和版权规定以及赔偿金额限定也是藏家需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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