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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NFT盗窃案缘何频发?
日期:2023-03-2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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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Non-Fungible Token)是针对物的存储方式描述,是底层区块链上的数字单元或代币,同时也为艺术家创作提供媒介服务。NFT作为一种不记名工具,用于对数字资产所有权进行编码,承担了标记权属的独特功能,并通过智能合同和数字钱包进行管理(如铸造、持有、转让和销毁)。现阶段交易品类虽庞杂,包括艺术、音乐、域名、摄影图像、虚拟世界物、交易卡、收藏品、体育邮币卡、实用程序等,但交易量最多的仍为加密艺术(Crypto Art),故以下行文将NFT代指为上链后可进行交易的数字艺术品。
 

华艺国际上海首拍的NFT作品成交现场

随着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根据DappRadar网站统计,国际主流交易平台和项目有:OpenSea、LooksRare、CryptoPunks、NBA Top Shot、Axie Infinity、Decentraland等,与此同时,基于技术漏洞进行犯罪的行为却层出不穷,仅在2022年上半年,便发生了三次从虚拟钱包中窃取NFT及加密货币的恶性案件。犯罪者先后窃取了“Boss Beauty”创始人Lavinia Osbourne的两件数字作品,盗走了周杰伦拥有的无聊猿系列BAYC #3738 NFT,甚至直接入侵艺术家Beeple的Twitter 账户,通过发布非法钓鱼链接方式诈取价值约43.8万美元的加密货币。这些被窃取的NFT作品部分在市场上继续转售,也有部分被平台冻结或警示交易,但发生交易、盗窃的账户与资金往来信息无法通过IP地址追溯,这也为警方破案增加了难度。最新变化是,英国法院在审查“Boss Beauty”盗窃案时,首次将被窃取的两件NFT认定为个人私有财产,由此便可依据现行法律进行冻结或追索。
 

周杰伦社交账号截图:其拥有的无聊猿系列BAYC #3738 NFT被盗

若从更深层次视角审视上述案件,现阶段NFT面临的最大争议为是否可以将其认定为证券类资产。2020年欧盟起草了《加密资产监管市场提案》(Markets in Crypto Assets Regulation,简称MiCA),为欧盟准备用于管理数字资产的全面立法方案,其中包含在交易和流通环节对于比特币、以太币等多种加密货币的严格限制条款。同时该提案指出NFT属于加密资产范畴,若持有人或其创作者拥有与金融工具相关的特定权利(如获取利润等),则会被评估为“证券令牌”类资产,也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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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交易的现实困境

 
NFT交易在2021年经历了爆发式增长,由此缔造了新的艺术品交易模式和依托于加密货币的退出机制。但部分监管缺位的区域市场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攻击目标,甚至少数平台可能最终沦为滋生金融犯罪的温床。总结来看,有以下三个原因造成现实困境:

一是市场结构和交易模式留有金融犯罪漏洞。

现行NFT交易是通过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完成的,部分接纳虚拟货币的特定国家或地区可以进行与法币的兑换,有效的退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用户积极交易的顾虑。同时数字艺术资产比传统艺术更容易在交易对手之间转移,因为交易方不需要实际搬动艺术品或支付保险、关税等费用。但在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转移NFT的便利也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可以用非法所得资金先购买数字艺术品,然后继续再在平台上架交易并出售给个人,从而达到洗钱目的。特别是在私洽销售的模式下,还允许在没有中间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点对点交易。若发生金融犯罪,因在交易高速且私密的情况下进行,其回溯调查将变得极为困难。

二是缺乏相匹配的内部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管。

交易物和交易介质均属于虚拟物,去中心化的特质对传统的监管手段提出了新要求。2022年5月4日,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irtual Assets Regulatory Authority,VARA)宣布进入元宇宙开展监管,通过动态虚拟世界沙盒(The Sandbox)建立元宇宙总部(MetaHQ),在其所辖范围内监督和监管虚拟资产发行和披露流程。在此之前,交易平台的市场监管工作无第三方角色参与,而未来继续开发与市场模式适配的策略和手段,是内部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管介入的主要方向。
 

在OpenSea上线的“Boss Beauties”NFT系列

三是在法律层面缺乏对智能合约的界定。

区块链技术可以为交易指定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是指在区块链网络上执行的数字协议,可用于创建或制造NFT,并管理其所有权和转让行为,还可允许自动、即时地向指定方付款,并规定许可证时间期限。截至目前,从法律角度对智能合约的界定十分匮乏。这类合同是否能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规定义务,其在合同法领域的实际效用还有待观察。而如何将传统的合同法转型应用于此类智能合约也存在疑问,如合约终止、条款修改、违约补偿等。此外,智能合约也易因代码错误或黑客攻击而不起作用,相应法律追责的判定也有待考量。

版权保护是关键政策方面,各国和地区对于NFT市场监管的力度及约束手段不尽相同,但关注点皆集中于版权保护和金融监管两个层面。就技术层面而言,区块链的应用为数字艺术品带来“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公开透明”“集体维护”等属性,似乎是版权认证与保护的最佳途径。但从近两年的市场实例来看,如何在NFT“铸造”(Mint)阶段就对作品版权及原创性确认成为难题,若成功则可从根源杜绝虚拟艺术作品抑或是实体艺术作品NFT化后的版权纠纷。根据美国《知识产权法》第 504 条,侵权作品销售行为的认定不以销售者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为要件,即使主观上并不知晓其所销售的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该销售者也要为其销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情形则基本相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3条视作“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的侵权行为。因此对于买家而言,在无法确认已上传的NFT是否为侵权作品前提下进行买卖,极有可能产生连带的法律责任。
 

迪拜王储Sheikh Hamdan为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在沙盒(The Sandbox)中建立的元宇宙总部(MetaHQ)揭幕

然而在包括OpenSea、SuperRare等各大第三方平台的《服务条款》中,其对于侵权作品只承担“下架”和“移除”职责,无进一步“追索赔偿”责任,由此可能导致买家面临物财两失的窘境。另外,尽管NFT的发行者(或原创者)始终保有作品版权,但由于其特殊性(如头像、图片等)在后续的交易和转让中如何保证原创者和买家的有效权益也成为了难点。用户需要明确自己的所有权范围,从而才能在版权合规的基础上保证资产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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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监管的前沿实践

美国一直是NFT交易的活跃区域,政府也对交易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美国财政部于2022年初发布的《通过艺术品交易进行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研究》中明确指出NFT属于艺术品市场中的新兴品类,同时也认识到其在高价值艺术品领域中最有可能成为洗钱工具。尽管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已对数字艺术品和NFT开展了严苛的审查,但目前尚未明确出台相关立法草案,除此之外,美国各州关于加密艺术资产和NFT的监管政策也不尽相同。

亚洲市场方面,新加坡和韩国作为交易较为活跃的两个国家,在监管上也处于摸索阶段。与大部分国家类似,新加坡目前并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对NFT交易市场进行监管,但当使用虚拟货币进行大规模交易时,就会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重点关注。从韩国法律角度来看,NFT监管的关键在于它是否属于《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报告和使用法》中界定的 “虚拟资产”。该法将“虚拟资产”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并可通过电子方式交易或转让电子证书(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一些NFT是否被归类为金融工具,最终的结果取决于其结构和性质。因此在2022年初,韩国政府提出加强对NFT和元宇宙等新兴市场企业IPO的核查,并对可能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诸因素制定防范策略。2022年3月,检察官出身的尹锡悦当选新一任韩国总统,其大选期间承诺“完善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法律政策,如颁布数字资产框架法,成立数字产业促进机构”,虽然目前尚缺少具体内容,但其对虚拟资产的积极态度或将对韩国NFT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并因此奠定立法基础。
 

宋婷 & RCT Studio《女娲:Metaverse之母》NFT

而在我国,根据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现阶段禁止NFT无序发行和兑换,同时各类金融和支付机构也被禁止从事数字货币相关业务。而NFT作为数字收藏品属于虚拟资产的其中一类,《民法典》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被纳入民事财产权利的保护客体范围,根据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其保护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除此之外,包括海南、成都、宁波等在内的各地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为资产数字化、确权保护、全球化流动、合规交易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模式等提供政策依据,后续发展情况尚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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